星期一, 4月 02, 2007

從「盈餘轉增資股票當成員工紅利」談公司經營者的誠信

另一篇改寫整理的舊文,最早的出處2002年於wearn,其他散見歷年我發表的短篇看法。當時我對公司經營者的誠信已有定見。現在重新讀來,我的想法並沒有變。從股市中賺錢,並不是每一種錢都要賺,至少,這些沒誠信的公司,不要碰,也比較節省時間心力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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米班的想法很簡單,發給員工的算不算報酬?如果算,那就是營業支出,就是開銷,當然要算進經營成本。之所以發股票代替現金紅利,最大好處是逃避了「營業開支增加」這一個財報項目。說逃避也有點過火,目前在台灣,這是合法的,不用的公司反而會被笑是呆子。

公司用「盈餘轉增資」這種方法來支付人事開支,我建議一個極端的作法:這家公司可以將所有的開銷,先發支票,等到支票到期,發行增資股票或者是認股權證來把支票換回來。這樣公司經營的成本為零,盈餘大幅擴增,公司股價應該也會隨著盈餘大幅增加而上升。需要現金的人或公司,自行到公開市場去變現即可。這樣做,公司經營不用付一毛錢,實在太完美了,不是嗎?

看起來很美,不過實務上辦不到,而且預測盈餘增加會使股價上升,也可能因為增發的股票讓股本膨脹,使每股盈餘降低,反而使股票跌價,所以這個推論是錯誤的。

也就是說,把員工紅利用股票支付,這樣做的公司,也遇到一樣的情形:可能盈餘增加股票漲價,也可能股票增加,每股盈餘下降,造成股票跌價。

有人宣稱以現金支付員工紅利,會降低盈餘以致於股票跌價的說法,這其實是掩蓋公司經營者無能,賺到的盈餘不夠多,要靠股票來取代應該支付的人事開銷,才有表面上看來不錯的盈餘數字。經營一家公司,該付的開銷就得付,怕挖角付高薪才是經營之道,我說的可是現金喔,付了現金又嫌經營成本開銷過大,那是經營者的失責,怪不得人。

發增資股票,讓持有股票的員工到市場變現,這種作法,拿股市投資人當冤大頭,替公司付人事費用,這種經營人,說他多正直,只有鬼相信。目前台灣上市上櫃的公司,只要是公司有「員工分紅配股制度」,沒有一個人米班覺得是「專業經理人」,都是「吸血大小口」不同程度的「股市吸血蟲」而已。

講到這些吸血蟲,就一定要講一下經營者的Integrity(誠信,言必行)

Integrity是個「全有或全無」的價值觀,沒有比較清廉,或者比較齷齪的程度差別。身為資方代表,經營目標就是為出資的股東謀最大利益,為了這個目標,要施展自己最大的能耐,讓股東分配到的盈餘最大化。像「盈餘轉增資股票作為員工紅利」這種政策,會造成股權稀釋,還從市場投資人(潛在股東)口袋掏錢付公司的人事開支。這種政策,雖然目前符合台灣的法律,站在資方的立場,不合Integrity,你不能一面追求利潤最大化,一面拿股東的錢 跟公司的股權,去犒賞公司員工,然後美化帳面上的盈餘數字。

更進一步,「董事長兼執行長自稱為員工領取員工分紅配股」在目前的台灣也是合法,但是代表資方的董事長,兼任總經理或CEO,本質上是股東代表,又參加員工分紅,然後以職位越大,責任越大的理由,領取最多的員工分紅股票,這不只是不道德,根本是「瀆職」「淘空公司」。我們可以看到,UMC曹,跟TSMC張,微笑Stan…都是這種人物。台灣目前電子業經理人等而下之,莫不是這種公司吸血蟲。

我沒有對TSMC張或UMC曹不爽,沒有Integrity的人,我對他不爽幹嗎?就像是有人的職業是偷錢,只要不偷我的口袋被我抓到,我不會不爽。偷了我的口袋我捉不到他,我還要佩服這個人手段高明。

從Integrity的價值觀來看,「實施員工分紅配股」與「董事長領取員工分紅配股」,跟「經營企業獲利」是背道而馳的概念,如我上述的,不過是「股市吸血蟲」 。

第一,身為董事長,站在資方立場,主張員工分紅配股,就已經失去integrity
第二,身為董事長,已有股東分紅,還以員工身份參加分紅配股,甚至為員工分紅配股辯護,這種integrity,怎麼看不像是從美國大公司出來的VP

為什麼TSMC跟UMC在紐約NYSE上市,申報的財務報表要「符合美國GAAP」,然後每年認列員工分紅配股為費用,而台灣申報的就申報另一套帳?一家公司作兩套帳,其公司領導人非常有integrity嗎?

p.s. 我常想,什麼樣的人叫做誠信Integrity,誠信的經營人,到底該長怎麼樣?

1 則留言:

匿名 提到...

Thank you~
But I don't really understand this article.
Maybe it's because I don't know much about the stock market...
Thank you anyway.