今天據說八八水災重建條例要三讀通過,根據聯合報的報導,有許多「社團」(我沒聽過的利益團體乎?)到立法院陳情,要求再重建條例中加上「災區重建應尊重該地區人民、社區(部落)組織、文化及生活方式。」的明文規定。
看了這則報導,我想要發表對於「尊重災民意願,要尊重到什麼程度?」的個人看法。
當平常可以走的道路遇上大雨坍塌,就希望公路單位趕快搶修,最好是立即通車。
當自己的房子被大雨帶來的土石掩埋,就希望救難單位趕快開挖,把房子裡面的人救出來,最慢不得慢於「黃金72小時」。
當掩埋房屋的土石高於五層樓,以致於眼看開挖不可能時,就希望得到免費的土地與其他資源,在原居地附近重建,恢復生活。
我很能夠體會受災後心情難以平復,但是每個要求都要照辦嗎?個別的要求也照辦?接著是不是要求「不用繳稅,不用負擔生活開銷,上學全額補助,甚至配車配房,依照災害損失估算領取撫卹金」等等呢?
我很在意的是,這次重災區如甲仙鄉小林,那瑪夏鄉,台東太麻里嘉樂等地區,被大雨沖刷,土石掩埋之後,已經不適宜重新開發定居。如果是四五十年以前的部落,很簡單,全體遷村。不然的話下次再有天災,可能全部滅亡。
現在不知道為什麼,遷村辦不到,要求政府原地重建,好像不論要花多少資源,多少時間,部落就是要待在原地。要遷村就有人提出一大堆問題:例如什麼就業困難,什麼缺乏生活技能,什麼保存原住民傳統,一一都要政府尊重。
我偏激的認為,如果政府決定要尊重並滿足這些要求,不能尊重大部份,照辦少部分,而是在「尊重災民意願」的大旗下,全部照辦。甚至照辦到個別要求,全部以政府資源支持。(反正要舉債了,多舉少舉都是債,未來的政府要想辦法去還,四年先做完再說。--大概是這樣的心態。)
如果政府只打算「尊重」,聽聽大家的心聲,然後整合多數人意見帶回檢討,接著照政府計畫進行遷村,重新安置,那也是一種做法,災民意見就不用照辦,開個公聽會聽聽就是了。
也許還有其他做法,而且每一種做法都沒有錯,端看政府認為保護民眾生計安全,要保護到什麼程度,如果認為應該以生命為重,以最少資源完成保護生命的目的,恐怕遷村並將山區封路禁建以待自然復原,是最佳方案。
星期四, 8月 27, 2009
尊重災民意願,尊重到什麼程度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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